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加快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不低于11.6万套。2011年度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建设总量为3002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廉租住房9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820套,限价商品住房4700套,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3500套。
(二)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抓紧实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旧房改房改造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
(三)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该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抓好配建,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应坚持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整个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5%。
(五)狠抓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进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积极申办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优化管理程序,制定建设计划,明确各环节工作进度、完成期限和质量要求等,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进度。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开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供地、立项、可研、初设、环评、规划、招投标、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确保列入今年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