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