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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规定》)的精神,现就我市的老年人优待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户籍及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但随配偶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待服务。

  二、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60-69周岁的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绿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南宁市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与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红证)同等优待服务。

  三、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户籍但随配偶或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住本市证明,到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支持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已开放的文物点,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开放;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持《老年人优待证》的本市行政区域户籍60-69周岁的老年人和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持《老年人优待证》的本市行政区域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持《南宁市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五、持《老年人优待证》红证和《南宁市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城)所有线路的公共汽车(公路客运模式运营的专线车、实行使用公交IC卡免费乘车的方式除外)。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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