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能力强、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企业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
(二)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先进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三)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三)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与技术引进、一般加工工业及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四)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六)组织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负责审核创新资金项目预算,按时拨付创新资金项目经费;
(三)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指导、监督、检查创新资金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