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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及体系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拨款。创新资金在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逐年递增。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转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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