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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办〔201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培育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满足广大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 号)、《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一)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1年秋季全面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幼儿园36所,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2012年,力争再建5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幼儿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60%以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5.5%,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9%,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幼儿教师比例达55%,90%的独立公办幼儿园达到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广泛开展面向社区的早期教育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明显提高。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城镇化建设进程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三年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原则上五城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至少按每0.8~1.1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9~12班规模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3㎡;农村按每0.3~0.6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4~6班规模的幼儿园,万人以上农村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规模应不小于6个班,生均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5㎡。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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