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其他类别应急队伍建设
市、区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内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全程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加大专家工作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专家的辅助决策作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七、强化应急队伍管理和保障制度建设
(一) 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是推进本级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应急办负责统筹本区县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推进本区县应急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指导、督促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
(二) 完善指挥调度机制。市应急委统筹全市应急队伍的指挥调度,市应急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和在远郊区县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城六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和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指挥调度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要调用非本指挥部成员单位下属应急队伍,以及相关部门需要调用非本部门下属应急队伍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通过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需要调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请市应急办协调调度。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度本市应急队伍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市属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应急队伍时,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后调度。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地区或部门按照有关协议调用相关应急队伍。由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调用程序。接到调度指令的应急队伍要迅速集结并赶赴现场,积极配合主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