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集体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引导集体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集体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商品用材林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可低于《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一个龄级执行。
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具备条件的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制订。
三、处理好林地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按照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市、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逐级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健全本市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积极推进市、区县“十二五”期间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建立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加快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进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指导的森林采伐管理新体系。
四、控制不合理森林资源消耗
各相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木材生产计划,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采伐和无证采伐。国有林场采伐林木,需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伐区采伐调查设计,提交调查设计文件。残次林改造、更新性采伐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管理。严格控制林地中林木经营性移植。加大林木保护力度,工程建设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事先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林木采伐移植,坚决避让古树、大树。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提交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批准文件。各相关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有林部门要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自查,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核查及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定期组织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和结果在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