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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0万立方米,按编限单位进行分解下达。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相关区县政府和市有林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务、矿山部门和单位,清河农场,市园林绿化局直属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自然灾害需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本区县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满足的,经申请审核后,由市园林绿化局从本市预留指标中解决;对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满足的,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审批。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经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采伐限额应优先安排中幼林抚育、低产(效)林改造和森林健康经营,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十二五”期间,本市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市园林绿化局不再审批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相关区县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市有林部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自行编制,要按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林木采伐活动。下一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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