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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3、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市政府规章和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出台全市统一的清理工作规范,明确清理主体、标准、期限和责任。自2011年开始,市政府规章每隔5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加大对社会危害较大、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现象的执法力度,维护首都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全面落实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15、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执法方式。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理规范综合执法部门职权,完善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继续推进和完善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区县对各专业执法部门的统筹协调与监督考核。创新执法方式,把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相结合,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惩戒力度,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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