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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紧紧围绕本市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重点加强有关保障公民权利、改善民生、引领科技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关注度高、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优先安排,尽早出台。(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11、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推进立法公众参与,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丰富征求意见方式方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要特别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沟通、引导和宣传作用。进一步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专家审议工作机制,在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问题上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政府规章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当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加强法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1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发布施行。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2012年,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发布等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监督。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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