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二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二级事件的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的二级事件;事件发生中,直接确认为二级事件的;根据三级事件的调查的处置情况,事件已发展上升到二级事件的。
(2)二级事件的响应启动。行署在接到二级事件的确认后地区药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行署报告,行署在接到报告后,在两小时之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其职责,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自治区二级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二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行署直接确认为二级事件的,应在两小时之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二级事件预案未启动前,行署先启动本地区三级事件的应急响应,控制局势的蔓延,待二级事件的应急启动后,按二级事件的响应程序开展工作。
根据本地区二级事件发生的情况,地区药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尽最大的努力,控制局势,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等待自治区启动的二级事件响应程序开展工作。
(4)根据自治区启动的二级事件响应程序开展工作。
(5)行署及相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l.3 三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三级事件的确认:药械事件发生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事件发生的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按喀什地区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调查确认,在两小时之内向地区行署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件情况;经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属于三级事件的,提出启动喀什地区三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议,报请行署同意启动应急预案。
(2)行署三级事件的应急启动。行署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三级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3)三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三级事件的应急启动后,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刻安排应急预案中各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或可能涉及的地级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中各成员单位,在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向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报告。
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将有关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必要时派出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工作。
4.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增多,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地区药品急指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地区药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