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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署、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举报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2.4 应急准备和防控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地区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

  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做好可能引发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行署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事件报告制度

  地区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程序报告。

  3.3.1 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地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配制、流通企业及使用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2)药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药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6)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时,都应及时向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报告电话:0998-2961021。

  3.3.5 报告时限及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全地区药品不良事件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他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并估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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