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喀署发[201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喀什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处置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提供指导,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群体性不良事件的危害,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喀什地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群体健康损害的药品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依法监督,科学管理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加强日常监督、监测、评价,关注药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按“四早”要求,保证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不良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热甫卡提·努热合曼 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艾合买提·热孜克 行署秘书长
王昭平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古丽尼莎·亚森 地区卫生局局长
郑旭光 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