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3.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严防非法添加物流入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环节。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经济和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认真开展明察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察与暗访、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严打专项工作的督查督导。对发现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11月底前全面开展对严打专项工作的自查和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鼓励;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严打专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将督查督办,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府将于年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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