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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安全评估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安全评估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发[2011]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药品安全评估分析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喀什地区药品安全评估分析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对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科学评价区域药品安全工作,最大限度的防控和减少药害事故的发生,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安全评估分析的目的。向地方政府提供所辖区域药品安全状况信息,并提出相关建议,强化责任,进一步提升全地区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药品安全评估分析是指:在一定时间就一定区域药品安全状况对公民生命健康构成风险(包括直接风险和潜在风险)的程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判定,有其特指性、区域性。

  第四条 药品安全评估分析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事执法、执法监督、药品检验等部门选聘专业人员组成。喀什地区药品安全评估分析机构设在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药品安全评估分析机构职责:

  (一)负责药品安全评估指标的制(修)订。
  (二)实施药品安全现状的调查、评估。
  (三)开展区域药品评价性抽验及监督检查。
  (四)在对全地区药品安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对药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五)定期向行署及各县市政府报告和通报药品安全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药品安全评估分析的范围:以县市为单位,涵盖药品生产(含医疗机构制剂室)、经营、使用各个环节。

  第七条 根据“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情况,对药品安全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着力建立覆盖全地区的药品安全体系,其指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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