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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组织领导
  成立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简称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协调残联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社保)、卫生、审计、残联、以及市第四医院、汕大精神卫生中心、汕大眼科中心等定点医疗机构各一位领导组成。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由市残联理事长兼任主任,分管康复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制定各类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审核、拨付等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及其监护人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二)民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配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的资助参保工作,并做好资助农村残疾人中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的划拨和各区县财政投入经费的落实,指导市残联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病防治康复、白内障复明等医疗康复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在新农合基金中核报相应医疗费用;配合残联督导检查相关项目执行情况。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市残联负责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救助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定点康复机构工作经费的核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定、监督、管理定点康复机构项目执行情况及统计汇总工作。
  六、基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视市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2011年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6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2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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