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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市残联《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残联联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根据《广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要求,将原汕头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基金扩大为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以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为主体,拓展救助项目,对我市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医疗康复救助基金旨在解决我市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难问题,由政府拨款,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该基金设立统筹账户,在全市范围内,遵循费用分摊、市级统筹、分类实施、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使用的原则。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救助项目的申请、登记、筛查、鉴定和审批。
  (二)运用科学、规范的现代化医疗、康复技术,为残疾人提供基本、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使受助对象通过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综合性服务手段,得到及时、有效、优质康复救助,提高生活生存质量,从而早日回归社会,参与社会生活。
  (三)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作为国家、省救助经费的补充,必须整合资源,在完成国家、省救助项目前提下实施。
  二、救助项目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项目
  1、为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住院医疗救助;
  2、为在社区精防点登记造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治疗;
  3、为贫困精神康复者提供免费康复训练;
  4、为慢性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托养服务;
  5、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伙食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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