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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9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5.2 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5.3 各区县旅游局对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突发事件,要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区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配合市旅游局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
  5.5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各区县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主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6 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标准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同时督促全市各地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工作。

6 应急保障和演练



  市和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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