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突发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l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l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将启动应急预案,介入调查处理程序。市旅游局相应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时,由省旅游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旅游局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并在省旅游局、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区县旅游局积极配合。
(3)发生一般(Ⅲ级)突发事件由市和各区县旅游局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本旅行社报告情况,旅行社要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2.3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4.3 台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当省、市防汛部门发出防御台风警报后,市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召开会议,分析台风可能产生的影响,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一旦宣布启动,要向全市旅游企业(旅行社、饭店、景区)传达、部署防御台风工作。要根据省、市防汛部门和气象、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和发布景区的关闭和开放信息。
4.3.2必要时,旅行社要通知组团社,如实告知本市台风预警情况,要求调整组团来汕计划;要将台风情况通知每一位导游员和计调等工作人员,适时停止组团前往外地旅游;对已经抵汕的旅游团队,要密切收听天气预报和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和通知,提前做好行程调整工作。台风来袭时,导游员不得脱团,要始终坚持与团队游客在一起,及时将上级部门防御台风要求传达给游客,并耐心细致地做好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