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人力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等问题的公告
(汕府〔2011〕42号)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对人力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严禁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严禁利用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非法组装、拼装的人力三轮车。
三、对非法上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由公安、城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予以查处,其中对非法上路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并销毁;对非法组装、拼装人力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闹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