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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期申请资助项目验收,或没有通过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验收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受助单位具有前款情形的,取消其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穗民〔2007〕1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专项资助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2、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自筹资金 申请扶持资金 
项目概况(包括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经费预算、执行措施、预计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申请人声明一、本单位保证上述填报的内容以及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          二、本单位愿意遵守《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若违反《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愿意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意见(适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适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意见     
广州市民政局  意见     
备注有无提交申请书(□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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