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须以该培育基地管理部门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场所使用证明、入驻社会组织或入驻公益服务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其中,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区、县级市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先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初审。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拟定当年专项资金具体扶持项目、资助标准、金额,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有关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经审定后,由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与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部门(统称受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通知。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每年应对专项资金资助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总结、评估,并按要求将年度专项资金资助使用情况报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受助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按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办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两年内未使用的,按规定收回缴入财政。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执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受助单位应当在向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交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受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民政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