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二)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三)资助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公益服务项目;
(四)资助市、区(县级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开展公益服务;
(五)其他扶持社会公益发展的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公益服务按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有关规定界定;第(二)项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06〕3号)有关规定界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及培育基地开展服务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总额,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后,由广州市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且原则上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三年内不可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市财政或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已对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条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每年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制定具体扶持项目申报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数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接收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按规定应当参加评估的,其评估等级结论应当在3A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必须拥有固定的场所、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入驻。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广州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其中,用于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或批准材料,详细说明项目的内容、工作方案、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社会效益预期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