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6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关于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对承担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全面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的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研究制订了《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对承担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积极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如期完成通过验收合格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承担当年国家、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包括整体淘汰的企业,淘汰或改造提升属于落后部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或车间的企业,为产业升级而淘汰或改造提升相对低水平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线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