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做好达成就业协议和就业意向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在招聘会上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达成的就业协议和就业意向进行跟踪服务、督促落实,力促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而又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接收的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等,其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均可在管理其档案的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户(集体户)落户。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全面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及时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纳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库,共同为未就业或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才推荐服务。
(二十九)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特别是对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要有针对性的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确保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低于20%实现就业。
(三十)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