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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各级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应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服义务兵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在保留学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以及接收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全力实施“创业工程”,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灵活就业

  (十四)结合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五个一工程”。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力争有所突破,其中:建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力争2个;扶持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力争15个;建见习基地1个,力争2个;为100名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力争150名;组织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力争600名。

  (十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将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六)发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每人最高5万元的标准申请组合式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十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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