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对高风险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于2011年5月底前,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备案或未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7.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印制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公告》、卫生部公布的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于5月10日前,在店堂或餐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和“黑名单”。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造成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特别针对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8.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守法自律。各级要制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力推动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守法自律,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2011年年底前,各级要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9.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各级要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特别是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10. 加强信息通报,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各级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非法添加和制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非法添加线索的,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接到其他部门违法制售使用信息通报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形成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二)保健食品
11.加强保健食品原辅料管理。实行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人负责,物料卡要明确记录原辅料名称和每次入库和领用的数量,做到账物相符。严禁企业购买和使用与产品配方无关的物质,依法严厉查处购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原辅料的违法行为。
12.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检验制度。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原辅料进厂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企业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实行委托检验的,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严格执行,并报所在市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13.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对辖区内所有易出现违法添加的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减肥、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糖等类保健食品加强监督抽验,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一经发现违法添加行为,要依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严厉进行处罚,一律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14.严格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结合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委托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方和受托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生产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对未经许可擅自委托或受托生产、委托方或受托方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律规定的上限严厉处罚,一律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15.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结合“一企一档”和“一店一档”建设工作,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及变更情况、每次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记录、监督抽检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文书及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等要及时归档,到今年底,全面完成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工作。适时开展企业信用分类评级,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药品
16.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时按国家局要求向省局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备案补充申请,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
17. 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18. 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
19. 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四、专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各级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与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从关注民生、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严打”专项工作纳入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人力、物力、措施到位。省局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李民局长任组长,陈耕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餐饮安全监管处。各级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职能处室抓落实。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专项工作任务目标、具体措施与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仍承担餐饮安全、保健食品监管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把这次专项工作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施网格化监管,进行细致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局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逐一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留空白、盲区和死角。各地要加强专项工作的督查与评价,定期开展暗查暗访。省局将分阶段对各市专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的结果以函的形式,发各市政府。要强化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行动坚决、查处案件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统计工作,做好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