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二条 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三条 长途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安检人员要做好上班岗前准备、换班岗中交接、下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岗前准备
1、上岗前应当检查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X光检测仪等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安检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相互检查仪容仪表,并登记《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4、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岗中交接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3、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并做好工作记录;
2、对安检设备进行保洁后收放保管;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证。安检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四个不准、四个加强”的安检岗位要求(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弄手机、不准聚集聊天、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加强托运货物检查)。
第十六条 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旅客,安检人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旅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旅客,由安检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安检,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