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采取无偿拨款的扶持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二)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三)申请单位拥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配套资金的配套标准。配套资金的配套及配套比例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具体项目要求而定。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按项目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所有项目最高不超过1∶1比例匹配;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按获批项目实际获得国家经费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
组织单位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不在此配套资金中安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配套资金申请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由市科工贸信委集中受理两次。受理前市科工贸信委在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配套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七条 配套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分别向市科工贸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配套资金时,申请单位应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课题)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文件;深圳市给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国家拨款银行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配套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课题)单位向市科工贸信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