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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科工贸信委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委是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科工贸信委的职责是:

  (一)每年底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批复资金及要求资金情况进行规划,向市财政委提出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委下达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对配套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资金的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支出及年度决算;

  (二)参与制定配套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配套资金监管金融机构;

  (四)与市科工贸信委共同下达配套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对配套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称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配套对象及项目时间范围

  第十条 配套资金只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两类:

  (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

  (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受理的项目时间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获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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