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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科发字〔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市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设立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2006-2020年期间,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的资金。

  第四条 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深圳市财政专项预算。对于超预算配套资金部分,由市科工贸信委提请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委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根据深府办〔2009〕19号文成立的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科工贸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国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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