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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喀什地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喀什地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发[2011]49号)


地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喀什地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喀什地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地方政府和基层相关部门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8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1)139号)精神,喀什地区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地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各族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在巩固城乡药品“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活动,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创建活动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县、乡、村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市)政府对县(市)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二)提高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乡镇(街道)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电子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加强上市药械质量安全监测和分析。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健全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100%建立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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