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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非营运车辆违法从事跨区域载客运输的;

  (4)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的;

  (5)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6)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交通厅、安全监管局、农机局、旅游配合。

  4、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由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交通厅、水利厅、乌鲁木齐铁路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5、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协调组织,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环保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公安厅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环保厅牵头组织。

  7、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自治区经信委(国防科工办)、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8、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自治区经信委、工商局配合。

  9、消防: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牵头组织,自治区文化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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