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安字〔2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企业,中央驻疆单位:
2010年,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了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一些普遍存在和具有行业特点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多数行业领域、多数地区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在有的地方、有的行业领域依法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扭转较大以上事故上升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