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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最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南社区农居多层公寓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笼上浮问题,引起媒体关注,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报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国家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其质量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前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设各方主体要对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违者按肢解发包进行处理;对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也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纳入总包管理范围,“三方协议”中除对进度、费用进行明确外,还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防止管理缺失。
  三、加强招标投标环节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以保证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
  四、加强对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招标投标阶段应对其资格予以明确,在合同中要约定严格的变更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除非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健康原因等。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要考虑工程实际需要,将资格、人数纳入合同约定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履约到岗情况的检查,以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五、强化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对验收和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保障性住房工程材料的检测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并已完成与监管部门数据联网的检测单位进行,以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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