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