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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在全省内有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的制定,并负责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级、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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