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报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的说明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1份;
5、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备案登记;对报送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制定机关回复予以备案登记、不予以备案登记或者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意见。
(四)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下列事项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情形的。市政府法制办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者改正的审查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自行撤销或者改正。逾期未撤销或者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正。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报备意识和自觉性,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备案审查通过率。
(一)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确定专人为规范性文件备案联络员,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二)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当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汇总,填写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为防止少报及相关单位难以甄别规范性文件造成漏报现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当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发文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组织抽查,对于未按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统计表和发文目录的,市政府法制办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凡是未按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处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