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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拉政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解决“有件不备、迟备漏备”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问题,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现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性收费;4、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规范程序,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力度

  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一)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严禁迟备、漏备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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