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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落实情况在2011年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以下称《意见》),现就《意见》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清理和修改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经济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省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纠风办)

  (三)充分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省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健全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省司法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工商联)

  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

  (五)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范和完善民间投资准入体制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省国税局)

  (六)出台民营企业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指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民生社会事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按规定参与承担相关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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