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面贯彻实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充分发挥南宁轨道公司的作用,由南宁轨道公司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面履行融资、建设、运营和开发经营“四位一体”职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形成的资源和资产由南宁轨道公司持有。南宁轨道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进行控制;负责轨道交通的广告、通讯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地下空间、指定区域的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以及周边土地优先开发利用,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经营;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业务;负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准点、高效、经济运营;负责运作和经营好物业资源,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产生最大经济效益。
南宁轨道公司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咨询、服务、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材料等按规定报招监办审核并由招监办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由督查组、审计组等对招投标活动全程监管。加强资格预审,依法选择实力雄厚、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轨道交通建设的主体。
7.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审批和协调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措施,按照“依法办理、急事急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事项优先办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等部门,都要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事项;市供电公司、通信公司明确一名领导协调建设中用电、迁改及运营中衔接问题等,做好日常服务协调工作;其他涉及审批事项的市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和协调。
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凡涉及强制性条文变更、工程规模、线路走向、工程方案重大调整等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其他工程设计变更,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实施;不属重大设计变更或不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其他工程设计变更,由南宁轨道公司按程序报审计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根据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8.加强各城区、开发区的配合。各城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要建立专门协调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维护稳定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事宜的协调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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