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知通告。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遴选确定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通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市科技局安排检查组或委托部门(单位)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评估评价。检查组或受委托部门(单位)按要求出具检查报告。报告要对检查和发现出的问题详实、准确的定位,结论要客观公正、抓住要点。市科技局组织对检查报告、结果进行研究,作出最终评价。
(五)问题处理。市科技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以监督检查意见书的形式,分别反馈到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县、区科技局)及市科技局业务处室。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科技局。被检查单位或相关部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采取直接检查和委托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直接检查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检查组实施。委托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局或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财务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支撑保障、专业咨询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财务专家和中介机构资料库,建立对财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公正,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三年内限制立项、收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科技经费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未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未按规定列支科目,超范围、标准开支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合作与交流费的;
(三)科技经费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使用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五)未按要求编报项目预、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预、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六) 未按要求上报《济南市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的;
(七)不配合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
(八)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