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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经费支出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经费列支科目、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及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以及相关财务审计、账目清理、项目支出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有无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结帐处理而形成长期挂账并继续开支报销费用等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重点检查购置的仪器设备有无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有无形成帐外资产或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未按规定纳入全市共享,造成闲置浪费的现象。
  (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所制定的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等。重点检查执行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
  第九条 逐步探索建立对科研项目立项前期的财务评审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经费检查、财务审计、验收制度以及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制度,并以财务评审评估、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结论作为单位能否继续申报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一) 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计划合同书规定,在实施期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自查表(见附表1)。市科技局按年度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经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后续经费或下一年度继续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被举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专项审计及巡查制度。对各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常规性审计。对其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进行抽查审计或经常性地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财务专家以巡视方式例行检查。
  (三)项目验收审计制度。对市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上申请结题验收项目因故无法结题、验收的项目,采取财务验收审计制,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可否结题验收、鉴定的依据。对市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的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采用财务验收审查制,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由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条财处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四)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以后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年度科技经费检查的重点和内容,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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