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关于推荐2009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和“与中科院科技合作创新”项目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我省与中国科学院的产学研合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将“企业科技创新”和“与中科院科技合作创新”项目纳入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根据2008年第3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2009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和“与中科院科技合作创新”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省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大力实施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科学研究及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创新性突出: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创新资产、产学研合作机制)及有效地创新投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关键技术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通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形成、拓展了产业链,发挥了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较高生产水平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技创新项目经过二年以上的实施和应用,主要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每年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收益增长比例较高,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