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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11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二)申报要求
  1、项目课题组应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并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在相关专业和研究领域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并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技信誉良好。
  2、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能够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的驻济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应纳入或符合高新技术统计范围,或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服务外包企业等,或者建立了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能够为相关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所需的资金、人才等软硬件条件。
  3、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指南要求,对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高校院所自主创新计划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项目预期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拥有或者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4、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立项资格: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主管业务处室负责);
  (2)承担 2010年度及以前市级科技计划按合同规定应当验收,目前仍没有验收和结题的(发展规划处负责);
  (3)没有按计划管理要求提交各种进度报表、总结的(条件财务处负责);
  (4)违反计划管理规定,同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正处于限制申报期内的单位(主管处室负责);
  (5)与以往支持的项目类似并无新的自主创新的(主管处室负责);
  (6)已经承担济南市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创新计划,且项目正在实施并未结题的(主管处室负责);
  (7)除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用于配套扶持的项目外,同一年度内,已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含中央及省级财政产业引导资金)(主管处室负责);
  (8)同一年度内已获得政府各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主管处室负责);
  (9)政府各产业引导资金连续多年重复支持的同一项目;
  (10)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同时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申报项目资格。(条件财务处负责)
  5、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信息表(由申报者按照市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体现申报单位、课题组人员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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