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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1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管
  一是搞好兽药生产企业的突击检查。对全市49家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活动,对查出问题较严重的企业,除严厉查处外,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的到位情况;对屡出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拒绝正当监督检查的企业,一律实行重点监控制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产品质量抽检的品种和批次,直至该企业完全步入正轨。二是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对举报、监督检查等发现的不法生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部、省、市三级抽检质量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实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并依法停产整顿。
  (二)大力开展兽药经营市场整顿活动
  结合兽药GSP改造开展兽药经营市场整顿活动。对进行兽药GSP改造的经营企业,要确定改造任务完成期限,做好指导培训工作,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改造任务,并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进行试运营;对《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而无意进行兽药GSP改造的,要责令限期退出经营市场;同时,要加强已通过兽药GSP企业的后续监管,对不按GSP要求操作的,要及时予以规范、整顿,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省局吊销其《兽药GSP合格证书》。继续加强对七贤兽药批发市场等兽药经营集中区域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养殖单位安全用药、科学用药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养殖户识假、辨假、拒假能力。各县(市)区每年要深入50家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兽药安全使用培训指导工作,以点带面,督促养殖户落实安全用药制度,健全兽药使用档案、记录,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提高监管对象的安全用药意识。二是规范规模养殖单位兽药使用行为。要结合养殖标准化的实施,把兽药安全使用纳入官方兽医监管的基本内容,监督、指导养殖者严格遵守停药期、休药期规定,建立健全兽药购入和使用记录台帐,严肃查处违禁、假劣兽药使用等违法行为。三是治理整顿动物诊疗用药行为。结合规范诊疗机构,按照兽药采购、保存和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内所有诊疗机构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
  (四)加大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力度
  继续加强全市兽药及兽药残留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在按时完成抽检计划的基础上,着力扩大监测面积、频次和检验项目,不断提高监测水平。要加大问题企业监测力度,对于多次出现抽检质量不合格、群众举报较集中、整改不到位或不按时整改的企业,实行跟踪抽检制度。继续完善兽药抽检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严肃查处兽药抽检质量不合格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提高对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做好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二)加强培训教育。要定期开展兽药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真正把法规弄通、搞懂;在培训过程中,要注重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特别要增强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县(市)区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兽药知识培训、兽药GSP检查验收和各类执法检查等活动,通过不断实践,逐步提高执法水平。
  (三)强化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健全兽药执法监管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完善执法设施、手段,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兽药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检查、执法责任追究、案件查处、监督员派驻、突击检查、问题企业跟踪检查等制度,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全市兽药执法人员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形象,严格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做到令行禁止,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对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特别是对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案件,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线索,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五不放过”的原则,从重从快查处。对于重大案件,要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特别要积极争取公安部门的提前介入,以增强威慑力。要出重拳打击地下各类黑窝点,坚决使他们倾家荡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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