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我局将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总结阶段(2012年3月)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中“瘦肉精”监管工作本级政府已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针对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加大抽检力度。要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样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线索和饲料、尿液、肉品等样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案件查处情况。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反映人员、条件和经费等困难,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增加投入。要加强各县(市)区之间沟通协调,完善主产区与主销区的衔接机制,共同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加强监管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会同相关部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能。
(六)健全长效机制。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殖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信息报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饲料处和动物卫生防疫处。对于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要随时报送信息。
联系方式:
饲料管理处:王鹏飞
电话:66602779 传真:66602779
电子邮箱:jnslch@163.com
动物卫生防疫处:于新元
电话:66602785
电子邮箱:jndwfy@163.com
附件2:
2011年生鲜乳违禁物质问题
专项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