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瘦肉精”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强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环节整治。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年度备案审核把关,督促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加强饲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组织质检机构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推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案)》及配套规章颁布实施,面向全行业开展普法宣传。
(二)养殖环节整治。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时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讲、短信提醒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无“瘦肉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 “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抓好入场监督查验工作,严把生猪入场关。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联合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证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生猪移动。组织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培训,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快速溯源追踪和信息及时报送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安全事件。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底-5月初)
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细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深入部署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
三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以及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活畜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