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监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0]5号)及济南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治理小组[2010]2号)的精神,现就各监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轻从宽处理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
(一)各监管企业对自查和内部复查发现的各种“小金库”问题,必须自觉纠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封存,停止运作,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管理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清缴或拖延。
(二)对在自查阶段主动暴露和报告的“小金库”,企业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将尚未使用的余额转入本单位法定账簿,并依法纳税。
(三)对主动申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集体福利的、小团体私设私用但及时组织退回的“小金库”并已转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的,根据情节和金额大小,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处分。
(四)对企业自行纠正的“小金库”,问题没有隐瞒,并且按照这次专项治理的要求上报的,作为自查自纠处理。但隐瞒不上报的,将视为被查“小金库”进行处理。
(五)在“小金库”清理过程中,无论“小金库”是哪一任领导设立的,现任领导都要积极按规定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现任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从重从严处理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
对于在自查阶段不主动报告甚至是故意隐瞒,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库”, 除一律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从重从严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在重点检查中被发现“小金库”的,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